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
《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管理規定》已於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管理規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陳寶生
2017年2月4日
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沐鸣2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沐鸣2、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沐鸣2)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沐鸣2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製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沐鸣2管理製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沐鸣2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沐鸣2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沐鸣2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沐鸣2管理👴🏽,對沐鸣2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沐鸣2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沐鸣2👩🏼🔧、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沐鸣2、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沐鸣2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沐鸣2章程和規章製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沐鸣2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沐鸣2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沐鸣2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沐鸣2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沐鸣2規定。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沐鸣2申請入學🧑🏽🍳,經沐鸣2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沐鸣2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沐鸣2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沐鸣2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復查的程序和辦法,由沐鸣2規定👸🏻。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沐鸣2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的,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沐鸣2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沐鸣2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沐鸣2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沐鸣2規定🎓。
第十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由沐鸣2規定🚄。
第十六條 學生根據沐鸣2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沐鸣2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沐鸣2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沐鸣2規定。
沐鸣2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八條 沐鸣2應當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製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註。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沐鸣2認定,可以予以承認。具體辦法由沐鸣2規定🆚👨🏼🦱。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沐鸣2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沐鸣2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製👇🏼;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製。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沐鸣2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沐鸣2應當製定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標準和程序🧗🏻,健全公示製度。沐鸣2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應當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沐鸣2應當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沐鸣2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沐鸣2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擬轉入沐鸣2🍬、專業的錄取控製標準高於其所在沐鸣2🚫🧏🏿、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沐鸣2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沐鸣2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沐鸣2。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沐鸣2和擬轉入沐鸣2同意,由轉入沐鸣2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沐鸣2有培養能力的,經沐鸣2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沐鸣2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沐鸣2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並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內🌝,由轉入沐鸣2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內沐鸣2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沐鸣2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沐鸣2認為應當休學的🧑🏿🎨,經沐鸣2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沐鸣2規定。
第二十六條 沐鸣2可以根據情況建立並實行靈活的學習製度🛁。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並簡化休學批準程序👨🎤。
第二十七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沐鸣2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
學生參加沐鸣2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沐鸣2學習期間🤽🏽,沐鸣2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沐鸣2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八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沐鸣2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沐鸣2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經沐鸣2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沐鸣2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沐鸣2要求或者在沐鸣2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沐鸣2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沐鸣2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沐鸣2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沐鸣2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六)沐鸣2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沐鸣2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 退學學生👊🏼🤢,應當按沐鸣2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沐鸣2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沐鸣2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沐鸣2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沐鸣2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沐鸣2畢業要求的🧗🏻♀️,沐鸣2應當準予畢業🙂↕️🐵,並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的條件,由沐鸣2規定。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沐鸣2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沐鸣2畢業要求的,沐鸣2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後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由沐鸣2規定𓀖。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學生,沐鸣2應當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四條 沐鸣2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沐鸣2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沐鸣2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管理製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
第三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沐鸣2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沐鸣2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沐鸣2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沐鸣2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註冊的,沐鸣2應當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八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沐鸣2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九條 沐鸣2、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沐鸣2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條 沐鸣2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沐鸣2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沐鸣2管理製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𓀔🍘,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復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沐鸣2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條 沐鸣2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沐鸣2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 沐鸣2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製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沐鸣2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沐鸣2批準並施行登記和年檢製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沐鸣2管理製度範圍內活動,接受沐鸣2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沐鸣2批準。
第四十五條 沐鸣2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沐鸣2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沐鸣2、用工單位的管理製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六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5️⃣,沐鸣2應當依法勸阻或者製止🤵🏼♂️。
第四十七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沐鸣2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四十八條 沐鸣2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製度。學生應當遵守沐鸣2關於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製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九條 沐鸣2、省(區、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誌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沐鸣2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製度👩。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沐鸣2紀律行為的學生,沐鸣2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沐鸣2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沐鸣2規定🚟,嚴重影響沐鸣2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沐鸣2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條 沐鸣2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 沐鸣2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沐鸣2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五十五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沐鸣2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可以利用沐鸣2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七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沐鸣2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沐鸣2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沐鸣2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沐鸣2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沐鸣2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沐鸣2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五十九條 沐鸣2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沐鸣2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沐鸣2應當製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六十條 學生對沐鸣2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沐鸣2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沐鸣2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沐鸣2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沐鸣2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沐鸣2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沐鸣2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作出決定。
第六十三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處理因對沐鸣2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學生申訴時➜,應當聽取學生和沐鸣2的意見,並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審查結論,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 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
(二) 認定事實不存在🈂️,或者沐鸣2超越職權、違反上位法規定作出決定的,責令沐鸣2予以撤銷;
(三) 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定性不準確,或者適用依據有錯誤的👩🏽🚀,責令沐鸣2變更或者重新作出決定🖖🏽;
(四) 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本規定以及沐鸣2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的👱🏿,責令沐鸣2重新作出決定。
第六十四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沐鸣2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十五條 學生認為沐鸣2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沐鸣2製定的規章製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沐鸣2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教育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或者處理申訴、投訴過程中🧑🏿🏭,發現沐鸣2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或者沐鸣2自行製定的相關管理製度🦹🏼♀️、規定,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改正;發現存在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沐鸣2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沐鸣2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或修改沐鸣2的學生管理規定或者紀律處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並及時向學生公布。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地區高等沐鸣2的學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文章來源🏋🏼♂️:教育部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702/t20170216_296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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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修訂《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2017-02-16 來源:教育部
日前✡︎,教育部以部長令的形式出臺了新修訂的《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管理規定》🤵🏻,記者就有關問題采訪了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同誌🤷♂️。
問🏖:請介紹一下修訂《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管理規定》的背景?
答🤎:《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管理規定》自2005年9月1日實施以來🫷,已執行了近12年。《規定》是高等沐鸣2學生管理的重要依據和基本製度,實施以來,對於維護沐鸣2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權益、規範學生行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次對《規定》進行修訂主要基於三個方面考慮:一是貫徹中央新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對高等教育高度重視,對高等教育的使命和任務、黨建工作、改革發展以及學生工作等作出了一系列部署🔈,《規定》及時反映和體現中央關於高等教育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二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需要。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對科學知識和卓越人才的渴求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強烈,高等教育已進入全面深化綜合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質量的關鍵時期,必須抓住人才培養這個核心點👩⚖️,培養適應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各類人才。三是體現高校教育與管理新變化。隨著高等教育綜合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深入實施,高等沐鸣2教育管理和育人實踐發生了巨大變化,以質量為核心𓀝、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等內容成為沐鸣2教育管理與服務的新內涵。原有規定的一些內容和條款已經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不相適應↗️,與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要求不相匹配🛏👩🏿💼,已經不能滿足學生管理與服務的需要,相關製度亟需修改🌴、補充和完善。
問👨🏿🚀:這次修訂的主要原則是什麽?
答:新《規定》在總結原《規定》的實踐經驗、現實問題以及司法判例基礎上,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遵循以下原則對原《規定》進行了修訂。一是突出立德樹人要求,促進高校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誠信意識。二是為高校深化綜合改革提供支持,促進高校建立更加靈活的學習製度,落實高校學生管理的自主權🦻🏽,服務學生創新創業💫🏐,著力提高培養質量。三是體現以學生為本🤱🏻,強化服務意識,切實尊重和保護學生利益,增補了有關賦予學生利益行為的規範操作,完善了有關學生處分和申訴的程序要求。四是著力推進高校依法治校,進一步規範高校的學籍學歷🙋♀️、學業成績以及獎勵處分等管理行為,促進高校依法實施管理👨👩👦👦。
問🫲🏻:這次修訂的主要過程🎙?
答:《規定》的修訂工作於2015年2月啟動,我們在向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征求意見稿,11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規定》征求意見稿發布後🐃,引起了輿論的關註☪️,有很多網友通過郵件提出意見。先後收到400多條反饋意見,我們對此進行了全面梳理和逐一研究,並根據其中比較集中或者有建設性的意見建議🚣🏼,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修改。2016年3月教育部召開法律專家座談會,對修訂稿進行深入研討和修改🚢,隨後又召集部分高校學生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同誌進行座談,請他們從實施和操作角度提出意見。11月結合學習貫徹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又對有關章節和條款進行了補充修改。總的看,各方面對《規定》修訂的原則與內容都給予了積極評價👩🏿🔧。
問⛳️:這次對《規定》的修訂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答:此次對《規定》的全面修訂🚷,著力增強了《規定》的針對性、規範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修訂後的《規定》共7章68條,增加了“學生申訴”一章;對原條款🙆🏿,調整合並了9條👷🏽🕣,同時新增了8條;對保留的條文也多數都做了修訂🪪、補充和調整🕉。修訂內容主要涉及5個方面⛷:一是進一步強調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的講話精神,著力促進高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進一步明確了高校學生管理中的原則與指導思想。二是落實高等教育綜合改革新要求👩🏻🚀,為高校學生創新創業提供製度和改革支持,著力強化高校自我監督機製,鼓勵和保障高校建立更為靈活的學習製度和適應自身特點與需要的學生管理🐇𓀒。三是貫徹以學生全面發展為本的理念,著力依法構建新型沐鸣2與學生關系,強調高校要建立公平公正的製度環境,尊重和保護學生權利,促進學生的個性發展。四是回應實踐中出現的熱點問題,適應改革的要求👮🏿♂️,著重規範了高校學籍管理行為,為高校依法治校提供更為具體的依據。五是推動高校轉變管理理念,樹立服務學生意識,處理好管理與服務的關系,營造良好環境促進學生自覺履行義務🫴🏻、實現自我管理,促使沐鸣2管理更加科學化、人性化🫲🏿。
問👠:新《規定》如何鼓勵學生創新創業🚗?
答:一是規定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開展創新創業實踐,入學後也可以申請休學開展創業🧴。二是規定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鼓勵沐鸣2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加強學生的創新創業教育。三是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並簡化休學批準程序,突出對學生創新思維、創業精神和創新創業實踐能力的培養🏃➡️。四是規定創新實踐🙎♀️、休學創業的學生,經個人申請沐鸣2批準可以轉入相關專業學習,降低學生創業的機會成本🙋🏻,讓學生在自主創業方面有更大的選擇空間。
問📐:新《規定》在學習製度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答🦉:一是支持學生主修專業以外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跨校修讀課程和參加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自主性。二是鼓勵沐鸣2開展社會實踐、創新創業、在線課程的學習認證和學分認定製度建設🧑🏼,不斷創新校內、校外課程共享模式,暢通學習成果轉移轉化渠道🧜🏻。三是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所獲得學分,在學生因休學👨🏿🦲、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等情況中斷學業時,其在校學習已獲得的學分可以予以保留🎋,在復學或重新入學情況下,允許承認已修讀課程的學分👱🏿♀️。四是實施彈性學製,放寬學生學習年限🪚,允許學生分段完成學業。
問🧑🏫:新《規定》對規範學生獎勵和處分程序有哪些新內容?
答:一是對實施獎勵與處分的規則作了進一步完善。為保障獎勵的公平,規定沐鸣2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製度☞。二是對學生處分的情形和程序做了補充和完善🛀。規定了處分期限製度🤲🏼,健全學生處分的程序。規定沐鸣2做出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事實、理由與依據👋,保障學生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沐鸣2做出的重大處分決定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決定。三是加強了學生申訴製度建設💆🏽♂️👨🏼🔬,專門新增了學生申訴一章。要求沐鸣2進一步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製度,明確了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權🥌。四是增加了教育部門對沐鸣2行為的監管職責,明確省級教育部門受理學生申訴的規則👼🏻。
問:新《規定》如何體現依法治校的要求?
答:一是規定學生應當遵守沐鸣2章程,享有沐鸣2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學生享有參與沐鸣2民主管理⛴,對沐鸣2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二是規定對於處分事實不清💵、定性存在爭議的案件🐆,以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保證學生申訴處理程序的公開🏑、公正🏊🏼♀️。三是規定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沐鸣2給予學生處分應設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𓀑,對違反沐鸣2紀律的學生,積極教育挽救🪃💓,保護學生權益。四是明確沐鸣2是學生管理的責任主體🐲🫴🏻,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依法監督和服務的責任,強化沐鸣2自主管理🌐✍🏼。
問:新《規定》對規範辦學的內容有哪些調整補充?
答:一是增加了新生入學資格初步審核及入學後復查的內容、操作方法,從製度上和操作上減少和杜絕了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獲得入學資格的可能性。二是健全了轉專業、轉學的條件和程序要求,對不得轉學的具體情形和條款進行了整合和明確🍆🏌🏽♀️。三是規定學生應履行恪守學術道德🎏,堅守學術誠信的義務🧏,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製。四是要求高校健全學習成績管理製度👨🏼🚀,強調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五是將有關學歷、學位證書管理的規定予以整合、規範。
問🪬⛓️💥:如何做好新《規定》的貫徹落實♟?
答:一是加強宣傳。新《規定》於今年9月1日開始實施,我們將要求沐鸣2組織師生學習並開展宣傳活動🥤,使高校管理者和學生了解新《規定》🎂、用好新《規定》,真正發揮新《規定》維護沐鸣2教育教學秩序、規範學生行為、保障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作用🔷。二是逐級培訓🫦。為便於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沐鸣2理解和用好新《規定》,我們將在新《規定》實施前開展逐級培訓,努力提高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沐鸣2規範管理服務的意識和水平。三是監督落實。我們將指導、督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幫助、指導所在地區高校根據新《規定》製定修改本校學生管理製度,切實將新《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實到實處。
文章來源:教育部
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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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修訂《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1702/t20170216_296397.html